外卖骑手为民众购物提供了极大便利,当他们穿梭奔忙于大街小巷,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就不得忽视。如果在相关的交通事故中,骑手作为责任方致第三人发生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系在某外卖平台(由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注册的众包骑手,其与某外包公司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根据该外卖平台内的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后,获得该外包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同时,该外包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其中附加个人责任保险(个人第三者责任)20万元。某日,李某在驾驶电动车为客户配送货物过程中,撞伤行人崔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垫付医疗费30914.42元。后经鉴定,崔某因外伤致脊柱损伤为十级伤残。崔某将李某、外包公司、科技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0425.81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外卖平台注册的众包骑手,其与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根据平台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后,获得外包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服务期间,遵守外包公司有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相应服务;相关费用由外包公司结算,骑手不向合作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费用;骑手通过平台发起的提现或任何费用申请的行为,均视为向外包公司发起。从双方的约定可看出,李某按外包公司的指示要求将货物送到客户手中,提供的主要是劳务,然后且亦只能向外包公司领取报酬,说明李某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
期间,外包公司为李某投保了附加个人责任保险,系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且从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角度出发,李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个人责任保险)可以与本案一起处理,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与外包公司系商务合作关系,与李某也不存在劳务关系,故崔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031.39元,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垫付款30914.42元。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问题,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本案将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一并处理,从而使得赔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减少了当事人讼累。本案涉及的外卖服务是一种新的市场交易业态,本案的审理对于平衡第三人与新型劳工关系之间的利益,作出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