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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曾跑过运营网约车,保险公司主张拒赔,近日,经开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认定保险公司需赔付保险费用。
2023年10月,梁某驾驶自家购买的新能源小轿车与案外人陈某驾驶的小型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梁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车辆送修,共支出维修费约3万元。之后,因与梁某就赔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将梁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这时,某保险公司却主张拒赔。
原来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就小型新能源汽车使用性质进行了调查,梁某回复称:“车辆用途为家用,有时候跑一下顺风车,滴滴打车。”某保险公司核查了梁某的滴滴APP流水记录,显示2023年9月总流水12单,10月总流水0单。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免责事项说明书》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曾从事运营属于改变适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作出拒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