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与司法鉴定结论的区别主要在:1、鉴定的时间。司法鉴定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非司法鉴定结论是在诉讼前。2、鉴定的提起权。司法鉴定的提起权属于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无决定权。非司法鉴定的提起权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共同提起。3、鉴定主体的确定。司法鉴定主体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非司法鉴定的主体是一方当事人决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的区别主要是程序方面。但其有更重要的实体方面上的相同点:1、鉴定主体。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的鉴定主体都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2、鉴定客体。两者的鉴定客体都是有关案件的专门性问题。3、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和非司法鉴定结论都具备实体真实的条件。
由此可见,非司法鉴定结论像司法鉴定结论一样,都涉及到被鉴定问题的核心内容,都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是在时间等程序上存在不同之处。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以看出,不论是在诉讼前,还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只要与案件有关,是公平、公正作出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有关问题的依据。
诉前公估报告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单方委托,或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人出具的有关保险事故原因和损失的鉴定结论,其属于非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只要其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公平、公正的结论,经得起当事人的质证,就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