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0个月的时间以来,福州的杨先生夫妇被折磨得焦头烂额,原因是他们全家三口在新华保险购买了三份“红双喜两全保险”,从2004年到2010年期间,按时缴纳保费的他们却连续3次出现数月保险费无法从存折划转。多次主动要求保险公司划转保险费的杨先生最终竟被告知,由于他们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在2009年1月份失效了!更离奇的是,在失效前的三个月和失效后的两个月,杨先生的银行存折显示,保险费仍然被划走。究竟是什么原因,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投保人三度追着保险公司划账,最后竟告之保单失效
记者采访了投保人杨先生的夫人孙女士,孙女士详细地把在新华保险投保的前后,向记者表述:
2002年8月15日,杨先生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购买了三份《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类)(B款)保险单》,合同中规定每月每单需缴纳200元保 险费,并在建设银行(601939,股吧)设立银行账户对每个月保险费进行自动划转。此后,杨先生每个月都按时存款到该银行账户。
2004年,杨先生在进行换折时发现,自己建行银行账户中的钱已有半年多未进行保险费的划转,他每个月缴纳的保险费都还在银行存折内。由于合同中规定如果投保人连续3个月未缴保费的话,保单将自动失效。于是,杨先生当即联系了新华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的业务员,对方称是由于电脑系统问题,杨先生只要一次性补扣差额6600元就可以了,业务员当时还向杨先生保证不会再发生此类“乌龙”。
2006年,杨先生发现保单再次出现保险费无法划转的情况,杨先生当时联系了新华保险业务员小黄。通过协商,保险公司向杨先生写了份书面“保证书”,并再次让杨先生补缴了因保险公司的错误而连续18个月未划转的保险费10800元。
同样的离奇“乌龙”在2009年五六月再次发生在杨先生身上,保险费无法划转的情况再度“上演”。
2010年7月,杨先生拨打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总部客服中心95567电话投诉时,却被告知因长期未缴纳保费,杨先生的保单于2009年1月份开始就已经失效,而他的银行存折显示,在失效前的三个月和失效后的两个月,保险费仍然被划走。
客户不断被忽悠 怀疑保险公司“诈骗”
据孙女士介绍,在第三次出现银行存折无法划转保险费时,他联系了当时负责这份保单的业务员吴海燕和一位姓沈的业务经理。杨先生称,从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他不断联系这两位工作人员希望他们处理此事,不知何故,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不断被忽悠的杨先生无奈之下,多次拨打了新华保险公司北京总部的投诉电话95567,每次一打完电话吴海燕和沈经理都会在第一时间联系上他,可是之后总是没有下文。
其间,吴海燕和沈经理曾提出要杨先生提供现金,才能帮其保险单复效。而《投保书及划款声明》中的第5款明确规定,保险费需通过转账方式收取。杨先生感觉这像是一个骗局,拒绝支付现金。
从杨先生提供的自动划转保险费的建设银行活期储蓄存折上记者看到,杨先生每个月都按时存款在该银行账户,目前,存折内余款仍有2万多元,存折上显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3月,该存折都有进行新华保险费的自动划转。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发出的《续期保险费银行划转成功通知单》显示,保费缴至日期:2009-01-02,收款日期却是:2009-12-10。
记者采访,保险公司领导竟搬出所谓《新闻法》忽悠记者
中国至今为止,没有出台所谓《新闻法》这部法律,然而,记者于12月23日上午11时去新华保险福建分公司采访时,该公司一位唐姓领导对记者说,“记者采访活动,有《新闻法》,在相关部门没有对杨先生的这个事件做出结论前,请记者不要报道。”
当记者把掌握的相关证据全盘托出,唐姓领导才稍微和气,并向记者郑重表示,公司领导层会开会讨论,尽快拟出书面材料,将该事件的解决意见公布出来。
至于为何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会多次出现数月无法划转保险费,而按时划转保险费的保单却“被”无故失效?记者22日傍晚电话采访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郑善庆。他说,连续三次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电脑系统问题造成的,由于该公司大部分保单都是按年支付,按月付保险费的保单极少。目前,他们已经对电脑进行升级,但是,还是不敢保证无法划转保险费而导致保单失效的问题再次发生。为何保单失效了,保险公司竟没有告知投保人,而是投保人到北京投诉才知道是保单失效,保险公司连最起码的告之义务都没有尽到,孙女士对此极度愤慨。
新华保险北京总部:一定会认真查实此事
记者今日中午致电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总部客服中心95567,将杨先生夫妇的遭遇向他们反映,总部的客服人员表示,公司对此事非常重视,一定会认真查实此事。并表示一有处理结果,就立马将其告之记者。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构成违约,必须立即续保并赔偿损失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许水清律师,许律师表示,新华保险福建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应立即恢复杨先生的保单,并且赔偿投保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根据《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与投保人签订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若未按规定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电脑系统的问题,许律师说那也是保险公司的内部问题,保险公司内部问题应由内部自己解决,而不能将因该问题所产生的后果转嫁到投保人身上。
至于为什么保单失效后,保险费仍然还在划账,许律师认为,这个问题有可能是电脑系统的问题,也有可能是这些资金被挪作他用。
当记者告知许律师,保单失效已经多达20个月的时间了,许律师则郑重地告诉记者,如果投保人要起诉的话,可要尽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起诉讼,如果在两年内你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你将失去法院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也就是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