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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继父为女儿投保 生父成了保险受益人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28 23:36:29  点击:4860
 

  生母继父为女儿投保,爱女因病身故后,从未给过保险费的生父却成了女儿的保险受益人之一,并要参与10万元保险金的分配。日前,市民张女士陷入了与前夫的一场纠纷中,而这场纠纷的起因是一张保单中受益人一栏的“法定”二字。

  “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其实人人心里都清楚是给谁的,我当时也没太在意,加上保险代理人也说填‘法定’和‘指定’都是差不多的,我心想也对,反正都是自家人,但没想到会产生纠纷。”上周,张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只是想通过我的遭遇提醒大家,买保险的时候最好指定受益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理赔受阻 只为“法定”两个字

  2002年,小魏(化名)的母亲张女士和继父孙先生为其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张女士作为小魏的监护人在被保险人处签字,保险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法定”。

  2009年,小魏因患癌症去世,张女士与小魏的继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不过,因仅有张女士与小魏的继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方面解释称,当初在投保时,张女士在“法定”一栏中打了钩,即确认了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小魏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张女士、小魏的继父及小魏的生父都是小魏法定的身故受益人,同样享有保险利益,故10万元的保险金应赔付给以上三人,“而按照规定,必须所有受益人到场,或者持有书面委托书我们才能理赔,因此,张女士想拿到10万元保险赔款,必须与其前夫魏先生一起到场才行。”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张女士称:自己与魏先生早已离婚,且多年来魏先生根本没缴纳过保险费,现在女儿去世后竟然还要分享保险金,她感到难以接受。

  只填“法定” 其实等于“没指定”

  那么,上述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呢?就张女士的遭遇,上周,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核保部门相关人士。

  平安人寿四川分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投保书受益人处填写“法定”,实际上就是指定不明,等于“没指定”。按《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为保证保险金安全准确给付,保险公司要确认所有权利人的身份及关系,”据此,上述平安人寿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在采访中记者获悉,像张女士这样的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而引起纷争者不在少数。为此,中英人寿四川分公司相关人士建议,客户在买保险时一定要填写受益人,并注明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建议填写“配偶”、“法定”、“妻子”等字眼,因为“配偶”还存在“现配偶”和“投保时配偶”的区别。

  当然,除了家庭纠纷,债务清偿和税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平安人寿资深代理人刘岚提醒,按照规定,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如果作为遗产,这就牵涉到应缴的税款和清偿生前债务的问题。“目前遗产税征收一直都在激烈讨论中,未来征收遗产税有可能成为现实,当然,如果你指定了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将是免税的。”刘岚建议,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还可以确定多个受益人之间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而“受益人”的变更也很简单,只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即可。

  10万元保险金咋分? 协商处理

  那么,像张女士的情况,10万元的保险金该如何分割呢?

  就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和路石律师事务所人身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胡序言两位律师。

  两位律师表示,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在分配10万元保险金时,首先应当由张女士、孙先生和魏先生三人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协商确定的办法分割10万元保险金。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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