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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险基数拟按工程总价确定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29 9:47:03  点击:3347

  人保部公开征集《工伤保险条例》三部配套规章意见———

  本报讯 明年1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建筑面积折算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日前,人力社保部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三部配套规章公开征集意见。据悉,此次征集涉及《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为全新起草,其余两部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工伤认定 缩短认定时间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保部对作为配套文件的《工伤认定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包括对认定时限、认定程序和文书的规范性等。

  其中,集中体现了认定时间的缩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由原来的未做期限规定,修改为15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告知补正材料期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20日。

  
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补偿金同步参保职工标准上调

  而对于另外一部配套文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社保部表示,由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对其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死亡人员补偿金标准的调整上,保持其与参保职工标准的大致平衡。

  具体为由原来规定的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修改成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按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职工家属大约可领取51.5万元,与参保工亡职工家属领取的全部工亡待遇较为接近。

  
三类行业企业拟按新办法计算工伤缴费基数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人力社保部表示,在实践中,一些行业企业因生产经营方式和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很难直接按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此,根据相关授权,此次起草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选取了建筑、服务、矿山三个行业中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拟按新办法确定缴费数额。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建筑面积折算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按吨矿产值的一定折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据了解,北京、厦门等地已经有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进行参保。

  此外,各类缴费方式中涉及的具体计算比例、缴费期限等则由各地另行制定。据悉,此办法将自明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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