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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8 23:27:52 点击:3101 |
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市首例事故赔偿中,经死者家属与死者生前所在公司达成协议,5日,公司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4.18万元。 昨日,记者从遵义县公安局鸭溪镇派出所获悉,这起工伤意外事故的赔偿,系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我市首例事故赔偿。 据警方介绍,死者何某系遵义县人,现年35岁,遵义县鸭溪镇某公司雇员。1月2日下午4时许,何某正在该公司位于鸭溪镇某煤炭交易市场内的一个铝合金钢架厂棚下进行作业。不料厂棚支架因受到雪凝天气影响,突然发生垮塌,何某被埋。 事故发生后,鸭溪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当地派出所闻讯后,立即派出警力前往事故现场展开施救和调查工作。何某被所在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许死亡。 在善后工作中,当地派出所出具了相关证据,在民警的监督和见证下,死者家属与公司磋商后,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4.18万元。 新闻链接 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全国“同命同价”。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此外,新版条例中规定,除原有《条例》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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