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第一部配合《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相关法规。《条例》主要有六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五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条例》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防范力度、提升全社会工伤保险的意识意义重大,是以人为本、彰显人性的一大进步,表明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但是,由于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条例》的实施,是否会影响雇主责任险作用的发挥呢?笔者认为,要保障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厘清二者的关系十分必要。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从保险性质看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或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依法为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与否。因此,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投保雇主责任险,可根据自身经济力量自行决定。
从保险范围看
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列举式,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共十种情形。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概括式,即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法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虽然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在保险范围上采取的方式不同,但二者仍存在交叉重叠。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范围的法定性,职工伤亡是否为工伤,必须依法认定后才能得到工伤待遇的保障。而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除此之外,还可根据雇员工作内容的不同,增加很多附加险,将达成一致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充分体现。比如就餐时间扩展保障条款、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等等。因此,对于行业风险较高的用人单位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是否投保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从赔付方式看
工伤保险,由法定机构作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根据法律规按照伤残等级给予职工工资不等的一次性补偿,并逐月发放伤残津贴;死亡给予一次性补偿,发放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有密切的关系,职工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获得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则由雇主自行确定或雇主根据与雇员协商的结果进行确定,然后一次性给付受害人。如果投保的限额较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更高。影响雇员获得赔偿金的因素不仅仅是月工资,还有雇主投保的赔偿限额。
从风险保障程度看
《条例》中仍有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但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一旦出险,雇主不必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要想真正化解雇主的赔偿风险,投保雇主责任险是明智的选择。因为,虽然《条例》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有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为进一步防范风险,高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形式来减少风险,一旦雇员出险,保险公司将负责补偿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从保障标准看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法定的,雇主责任险保障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条例》将原来的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和医疗费。这四项赔付限额都是由雇主和保险公司自行约定,根据约定的赔付限额,按照一定保险费率缴纳保费。因此,是否投保雇主责任险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自身的经济能力、员工的人数、员工从事的工种等。一般而言,在投保这类保险时,最好将保险的赔偿范围具体化。同时,还应认识到,在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投保雇主责任险只是起一种补充作用。当然,对有能力的用人单位,从职工福利的角度考虑,可以选择双层保险。
□郑慧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