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快递公司一直有货物运输的业务往来。然而去年8月,这两家“老朋友”闹矛盾了,矛盾的起因,是快递公司无故丢失50台手机后的赔偿问题。
50台手机运送途中丢失
2009年8月6日,物流公司委托快递公司运送手机50台至广东某地,手机价值为每台2212元。快递公司依照常规,向物流公司出具了《快递详情单》,物流公司确认对这批手机进行保价运送,保价价值为50000元,运费240元,保价费500元。可就在几天后,这批手机不见了。
2009年8月14日,快递公司向物流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上指出,8月8日快递公司派送时,收货方已经下班了,因此8月10日再次安排派送,但在送货途中由于未知原因,货物下落不明。物流公司得知情况后,与快递公司协商不成,遂于2009年10月23日诉至雨花区法院。
二审判决物流公司获赔5万元
物流公司认为,快递公司以在送货途中以货物找不到为由,至今没按约定将手机送达,应赔偿损失11万余元;而快递公司则表示,只同意在双方约定的价值范围内赔偿损失。
雨花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决快递公司向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快递公司不服了,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在明知这批货物价值高于10万元的情况下,仍按5万元价值进行保价,并以5万元保价价值支付保价费500元,物流公司依法只能得到保价价值5万元的赔偿。因此,二审判决宣布,撤销雨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物流公司5万元。
法官语录:
本案可以给托运人一点启示,在托运贵重物品时,除选择信誉较好的运输公司外,尽量给物品保价,不要因为保价费用高,心存侥幸而放弃保价。
对于托运公司来说,应切实履行格式条款中免责或限制赔偿条款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只有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态度才能避免纠纷,从而进一步提高商业信誉。
(潇湘晨报记者 任文婧 通讯员 喻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