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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死亡不算意外事故 平安保险拒赔遭起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1 23:10:52  点击:4688

  买了人身意外险不到半年,连带被保险人就发生中暑死亡事件,保险公司称中暑属疾病,不属意外伤害,虽表示同情但无法赔偿。投保被意外拒赔,到底该不该?

  2009825日下午,烈日炙烤着大地,李华冒着酷热去看望弟弟李军,当他来到弟弟家,推开门一看,眼前的场景让他惊呆了:弟弟静静地躺在床上,一动不动。他立即拨打120,救护车来时,弟弟的呼吸已经停止了。

  邻居们告诉李华,中午见到李军还好好的,在死亡之前没有任何征兆。警方随后介入调查,最后经法医和刑侦员勘察现场和验尸,认为李军是死于中暑。

  李军的母亲王兰在整理儿子的遗物时,突然想起一件很重要的事情。2009527日,她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安家庭综合保障计划(月缴型)”,李军为连带被保险人,有效期为1年。也就是说,如果李军死于意外伤害,这个家庭就能够得到5万元的保险金。

  李华认为,高温引发弟弟中暑,中暑导致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李华立即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称这不是意外事故。

  几经交涉,赔偿未果,李军的亲属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华发现2010年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2009年相比较,2010年的条款中明确载明中暑是免责事项。而自己打官司依据的是2009年保险合同,免赔项目上没有关于中暑的约定。在他看来,这说明以前的保险条款确实存在严重的漏洞。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免责条款不可能穷尽一切事物。当免责条款没有把某种保险事故列为免责范围之内的时候,就必须通过法律,通过一些事实的科学认定,来认定它属不属于保险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暑不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特征要件,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在本案中,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只有在附生效条件成就时,负履行义务一方才需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李军因意外伤害死亡,被告应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给原告,但李军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其死亡不具有适用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适用的事实前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这一条件没有成就。

  20109月,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年底,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和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对于此案的判决,承办法官称,本案中,高温只是诱发疾病原因之一,直接原因是患者自身的身体机能,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人在高温下均会发生中暑或中暑死亡这一后果,中暑是一种疾病,与各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高温会不同程度引起各人自身中枢功能障碍、汗腺功能等身体机能的不同程度的变化,导致不同程度的发病。

  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室温过高、从事高温作业、炎热暴晒等环境高温会引起中暑是一种客观的共知,避免高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中暑的发生。

  近年来,投保人身意外险,结果被拒赔的并不少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部分消费者对于意外事故中的意外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人身意外险包括所有的意外事故,把意外的范围扩大了。

  如何判断一个事故属不属于意外事故?除了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因素之外,还要看它是否具有剧烈性,如从楼上突然掉下一块砖,将行人砸死;此外,还要看事故具有的风险是否属于可控性,如酒后驾车,就不可能属于意外事故。在本案中,因中暑而导致死亡有一个时间过程,而且不是剧烈的,是可以预见的,如人们可以在高温的天气减少外出,或者在阴凉的地方活动。因此,中暑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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