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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8 22:50:48 点击:3583 |
楚天金报讯 案情回顾:李先生,是某设备厂高级工程师,该厂2010年将一台几百万元的设备,卖给外省某企业,李先生被安排前去负责安装调试。
李先生由外省企业安排住在酒店。当晚,酒店发生火灾,李先生向外撤离时被绊倒,撞伤头部昏迷,送医院检查发现,脚部和胳膊骨折,并有轻微脑震荡。
李先生住院期间,设备厂多次探望,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专门请护工照料他。李先生出院后在家休养,但是设备厂开始拖欠他的工资。李先生与家人多次找到厂领导协商此事,都遭推脱。
律师支招:本案中,李先生虽然是在本厂外部,而且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见,李先生所受伤害仍然属于工伤。本条本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后、外出实施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的整个时间段。
本案中,李先生“因工外出”,本身就是为了完成设备厂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只要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况,由此发生的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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