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今年45岁的李军(化名)为某企业职工,由于该企业破产,李军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并取得了相应的补偿费。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清算组又安排李军等十几名职工负责对企业财物进行看管工作。其间,李军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的有关费用由肇事方支付,李军出院休息半年后遗留颈部转动受限、肢体活动障碍,此时再找肇事方,结果是车已卖、家已搬、不知去向。李军在咨询有关法律人士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军为工伤。随后,李军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李军为六级伤残。后李军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申请,经仲裁裁决,该企业破产清算组支付李军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
昨日,记者就此案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律师王海兰。王海兰律师说,本案中因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劳动部发[1996]278号》的规定,李军受伤时的劳动关系应为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的修改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求职工遵守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自行支付。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差额部分。因此本案中李军正确行使了法律救济途径,权利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