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一雇主为防意外,为雇员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时,将受益人写成自己,结果雇员发生意外,导致谁应为受益人引发一场官司。元月1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未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无效,判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继承权。
张林与李民系个体企业的雇员与雇主关系。2009年10月9日,雇主李民与汤阴县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定额保险合同,为雇员张林投保,合同指定受益人为雇主李民。2010年4月5日被保险人张林在家意外死亡,其妻子杨娜于2010年4月27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张林的死亡原因尚未查清为由拒绝理赔,杨娜遂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李民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李民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理赔保险金20万元。
法院认为,李民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张林办理的个人意外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民,但未征得被保险人张林的书面同意,该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无效;虽然该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影响整个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其他条款合法、有效,按照该保险合同本意,法院确认张林作为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张林在保险期内因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张全的死亡原因尚未查清,不应理赔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李民不是合法的受益人,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张林死亡后,在没有其他合法受益人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公司有向被保险人张林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娜因被保险人张林意外死亡保险金20万元,并驳回了李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