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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2/21 19:00:23 点击:3250 |
今后,凡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提供诉讼代理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离岗回避。昨天,最高法公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新规 任职回避者不得提干 《规定》要求,凡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实行任职回避;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防止人员更替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因任职回避退出现有岗位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妥善安置,《规定》还明确:在该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在本规定施行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所在法院应在12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所在法院应在其申请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未主动回避领导免职 《规定》还明确相关的惩戒措施。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 如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等情况的,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背景 打造“廉政隔离墙” 最高法制定此项制度是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 最高法称,自2009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针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相继探索建立了法官和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2009年1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做出明确规定,“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去年3月,最高法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开展专题调研并启动该规定的起草工作,最终在近日公布施行。 >>关注北京 本市将健全司法回避制 在前天召开的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记者了解到,本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司法回避制度,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在本市法院系统工作的一名法官说,其所在的法院里有一些“法官+律师”的家庭组合。去年,其所在法院曾开会提到任职回避及法院内部职工不能结婚的问题,并就最高法的调研填写对任职回避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其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 该法官认为,虽然该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司法腐败,但防止司法腐败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最主要的还在于监管和相关规定的执行力,“离岗并不能从实质意义上遏制人情案”。另外,该法官称,其他的司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是否也应该施行任职回避?(京华时报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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