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 23:29:04 点击:2714 |
从浙江义乌托运货物至山东省莱阳市,3天后去提货时却没有拿到货。莱阳市民刘先生称,里面是价值1.9万余元的钻戒和项链,要求货运公司全额赔偿。货运公司则回应,该单货物没有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150元。近日,莱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货运合同无效,货运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的全部损失共计1.9余万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2010年6月,莱阳市刘先生在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购买了钻戒和项链,共计价值为1.9万余元,并由卖首饰的厂商办理了托运手续,到莱阳后再由刘先生付运费。
因没有从义乌直达莱阳的物流,卖首饰的厂商就委托一家从义乌到临沂的物流公司托运,物流公司给厂家出具的货物运单上载明价格为1.9万余元。该物流公司将货从义乌运到临沂后,又委托莱阳某货运公司将货从临沂运至莱阳。从义乌到临沂的运费是10元,从临沂到莱阳的运费是5元,运费共计15元。另外,货物运单还注明货物如不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赔偿300元。
几天后,货单到了莱阳后,莱阳某货运公司通知刘先生提货。刘先生给货运公司给付15元运费后,持货运单的蓝联去仓库收件点提货时,工作人员在仓库里将这整个仓库翻了个底朝天,却始终没有找到钻戒和项链,刘先生一时懵了。他找到该公司负责人高某要求赔偿,但是双方关于赔偿事宜,始终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承运人告上法庭。
刘先生在法庭上称,他去提货时,货运公司告诉他货物丢了,但是只答应赔偿一部分货款。他要求法院判处货运公司全额赔偿他的损失,也就是1.9万余元。货运公司则反驳说,刘先生的货物没有保价,按照托运协议,如果货物没有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150元。
法官
物流有重大过失格式条款应无效
莱阳市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尽管货运合同双方对货物出现丢失时明确约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但依照合同法规定,货运公司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顾客财产损失的,货运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条款不能适用。
本案中,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双方约定的物流公司按照“未保价的,以运费的10倍赔偿”赔偿标准的格式条款无效,而是认为这种约定能否适用,应视物流公司在承运货物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或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而定。在审理过程中,货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谨慎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同时,物流公司将货物丢失,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法院判决物流公司仍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损失。
法官特别提示,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亟须提高合同法律意识,作为像货运公司这样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在签约前注意向托运人明确解释和提醒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作为托运人也要注意在签约前仔细审核和确认合同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实现交易安全,对特别重要的货物,不妨在运输前先行“保价”,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能顺利地维护自身权益。
(侯文强夏枫李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