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杨某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单位按规章制度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远远低于山东省的规定,终被法院判决按山东省的规定支付。
杨某系济南某化工公司退休人员,1994年7月,经济南市尘肺诊断小组诊断为Ⅰ期煤尘尘肺。2000年4月18日,被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化工公司为杨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杨某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两次在济南某医院住院治疗职业病,共计455天。化工公司按照单位的规定,按每天6元的70%即4.2元支付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遭到杨某拒绝。2010年6月15日,杨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按《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每天50元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仲裁委审理裁决后,杨某和化工公司均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化工公司提交了《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主张本单位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每天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化工公司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一直为市内的每天6元,而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省内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省外为50元,因此,化工公司制定的《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中有关出差人员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形式的发展状况,因此化工公司应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关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30元的70%向杨某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杨某要求按照省外每天50元的70%为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支付杨某两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555元(455天×30元/天×70%)。(记者 高原 通讯员 毕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