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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9 19:10:11  点击:3082

  摘要:大年三十,门卫猝死,保险公司接报后未及时处理。家属事后理赔遭拒,打官司却又拿不出关键证据。近日,禅城法院协助死者家属收集到相关证据,遂依法对保险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10万保险款。

  南都讯 记者邵铭 通讯员凌蔚 大年三十,门卫猝死,保险公司接报后未及时处理。家属事后理赔遭拒,打官司却又拿不出关键证据。近日,禅城法院协助死者家属收集到相关证据,遂依法对保险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10万保险款。

  死者卢伯的意外伤害保险,于20101月通过公司统一购买,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后仅一个多月,正值班的卢伯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显示,卢伯是“猝死”。当日,卢伯所在单位即向派出所以及该保险的营销员陈某报案。

经法医检验,排除他杀嫌疑,卢伯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却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畴为由拒绝。于是只好被诉诸法院。

据悉,保险理赔的“猝死之争”在业内由来已久。保险条款通常载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由于猝死是一种医学用词,可分为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两种情况。因此,保险人的过往病史就常被保险公司用以逃避理赔,而部分死者家属出于情感原因拒绝尸检,最后造成“死因不明”,其理赔请求一般也都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不乏类似案例。

  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猝死只是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非死亡原因。本案中,营销员及保险公司在接报后,未及时进行处理,导致无法查明卢伯死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遂支持了卢伯家属的诉讼请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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