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而光荣负伤,能认定为工伤吗?昨据无锡市南长法院透露:原告某电子公司因不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此案调解结案。
法院查明:朱萍与李玲夫妇是某电子公司的同事,同租住在一起。去年下半年一天,因与丈夫发生口角,心生怨气的朱萍打开液化气罐企图自杀,李的女儿见状紧急呼救。邻居李玲、张强夫妇闻讯,破门而入营救,由于液化气爆燃,李玲、张强双双被烧伤,其中李玲烧伤面积达到60%,朱萍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市劳动部门在张强的申请下,认定其夫妇视同工伤。随后,李玲的所属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电子公司诉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抢险救灾时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情形,应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李玲受伤是因朱萍打开液化气阀寻短见,纯属个人行为造成。此外,李玲的租住屋并非是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其受伤也不在工作场所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方面辩称,公安部门的认定报告证明了李玲夫妇是见义勇为,其行为无疑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无排他性,没有理由要求仅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情为公共利益,个人行为造成灾难影响的也是公共利益。朱萍打开液化气自杀,致使室外走廊内到处弥漫着刺鼻的液化气味,公共利益处于危险之中。李玲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该项条例中并未规定工作、地点、原因等条件的限制,电子公司提出的“不在工作场所”的理由也于法无据。
劳动部门这一说法,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调解时,法院从责任、证据、损失、当事人心理等多个环节入手,引导电子公司消除不满情绪。最终,电子公司愿意赔偿李玲、张强夫妇各项费用总计35万元。(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