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等我哪天有了大宅子,我要买一幅具有国画风韵的纯手工十字绣挂在客厅。 ”春节前,这一萦绕在安庆市民彭女士心头多年的家居梦想眼看就要实现,不料被鲁莽的快递员一个小小的动作所粉碎。
2010年12月,彭女士搬进梦想已久的“大宅子”——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新房。在新居里踱来踱去,彭女士觉得,现在什么装饰都不缺,就差一幅十字绣。她决定破点费圆自己的家居梦想。于是,她有空就去街上的十字绣店里“淘宝”,结果令她很失望,因为这些店里的绣品要么不合她意,要么得等到春节后才能拿到货。
实体店里没买到,彭女士决定上网淘淘。网上还真有一幅题为《花开富贵》、纯手工制作的成品十字绣吸引了她。很快,彭女士与卖家以8600元成交,并约定由卖家负责联络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1月20日,彭女士盼来了快递员。就在彭女士签收完毕时,意外发生了:快递员用刀割取包装盒上的回执单时用力过猛,不仅将包装盒割破了,也将里面的绣品割破了。彭女士立刻致电快递公司,并让快递员当场在电话中确认是他割破了绣品。
破损的十字绣显然无法挂在客厅,彭女士便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结果对方只愿赔偿1000元,理由是彭女士的绣品未经保价,因此价格很难判断。即便能证明其价格不菲,也无法照价赔偿,因为根据他们公司的规定,没有保价的货物如果出了问题,最高只能赔偿1000元。对于这一协商结果,彭女士极其不满。
倘若快递物品没有保价而受损,协商赔偿事宜时,就只能由快递公司说了算吗?
◆说法◆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据该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不论货物有没有保价,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都能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彭女士与卖家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快递公司与北京的卖家之间则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货运合同是由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损坏绣品后,快递公司不得依据托运合同免除、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彭女士确有证据绣品的真实价值,完全可以联络卖家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不必受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限制。
在此也要提醒消费者,目前,民营快递公司具有收费低、取送货物便捷等优点,但民营快递行业在许多方面还不够规范,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在邮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保密信函时,要慎重选择民营快递公司。在选择民营快递公司时,最好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为避免类似本案中纠纷的发生,托运人最好要遵循行业习惯,在托运贵重物品时进行保价;二是托运人应保存好托运物品的有关单据,以证明物品的价值;三是要在托运合同中写明权利义务,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可以单独约定,不一定非要完全依照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吴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