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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不成 “原告”变“被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13 0:26:22  点击:3117

  南都讯 记者陈宇 因受油漆侵蚀,橱柜厂工人刘方乾皮肤不堪入目。然而,在向公司索要劳动赔偿及职业病鉴定费用的官司期间,刘方乾被老板徐某反告伤人。徐某身上的伤究竟怎么来的成为案件焦点。

  工伤案:法院判公司赔3万元

  53岁的刘方乾来自四川,20088月进入顺德一橱柜公司当锣花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刘方乾购买社保。工作中,刘方乾每天接触粉尘、油漆、甲醛甲苯、胶水、天那水等物质,自20091月起,全身皮肤出现红色斑点,头部面部出现红肿,时常头痛、两眼晕眩、口干、牙龈红肿出血,经查肺部有阴影。

  向医院寻求治疗并向公司索要赔偿后,该公司自200971日起解除了与刘方乾的劳动关系,且不愿支付6800元的职业病鉴定费用。刘方乾在生活贫困,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来到顺德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的欧阳武斌律师被指派为他提供法援服务。随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法院、佛山中院先后裁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判决该公司向刘方乾赔偿各项损失合计约3万元。

  伤人案:工人被诉2万元赔偿

  至此,赔偿本应进入执行阶段,却又横生枝节,原告刘方乾反被该公司厂长徐某告上法庭,诉刘方乾打伤徐某,从而提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刘方乾经协调自愿降低的赔偿款。徐某诉称:“2009830日,已离职的刘方乾以协调矛盾为由返回公司,并要求公司给其补偿。其间,刘迁怒于我,向我拳脚相加,导致我手臂骨折。”徐某请求法院判刘方乾向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23098元。

  而刘方乾则辩称,当日他向公司所要职业病诊断费及拿回档案,遭到拒绝,“徐某及其兄弟将我打伤赶走,后因派出所介入,徐某才自愿支付各项费用对其赔偿。”对此,刘方乾提供了他前往医院急救的医学证明书,以及派出所出具的徐某自愿支付500元医药费以平息该伤人事件的调解证明。在公安部门调解过程中,徐某也并未主张自身有受伤现象。刘方乾更称,“他的手臂骨折是自己撞伤所致,并请求法院追究原告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等责任。”据欧阳武斌律师称,通过向该公司员工的私下打听得知,徐某的手臂骨折是因其在2009831日上午骑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为此,刘方乾提供了另一份医学证明书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两案判决:公司均一审败诉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在双方发生矛盾后的次日,其身体受到了伤害,不能证明伤害由被告所致。且根据病历,徐在就诊时说得是被撞伤,并非被打伤,因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现在,刘方乾的身体状况已好转,其所在厨卫公司在与刘方乾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职业病鉴定费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均以一审败诉。目前,上诉案已开庭,正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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