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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新《保险法》支持 被害保险人家属获赔27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18 16:20:07  点击:3062

  如果不是新《保险法》对于“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免赔条款进行了修订,张先生的家人或许永远都拿不到被法院冻结的27万元保险赔偿。近日,记者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标准人寿”)获知的一起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赔案处理,正体现了新《保险法》出台后,保险业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上的进步。

  被保人被杀,保赔尽失

  2009年7月,恒安标准人寿的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公司客户张先生农药中毒身亡。理赔人员立刻赶往出险客户家中,经了解获知,当地警方已介入了案件的侦破。

  记者从该公司了解到,张先生2009年5、6月间先后在恒安标准人寿投保“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保险”)保额7万元、“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以下简称“定期寿险”)保额20万元,累计保额27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是妻子王某。

  2010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即上述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1万元。

  2010年12月,张先生的家人根据判决结果向恒安标准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在张先生投保当时,新《保险法》尚未生效实施,根据这两份保险合同条款和2002年版《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免于承担给付义务。而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多方斡旋,保赔失而复得

  显然,两种理赔结果有着天壤之别。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经过审慎考虑之后,恒安标准人寿最终决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向除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王某(前述被告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即向被保险人的父母给付27万元保险金。

  正当该赔案即将结案时,恒安标准人寿客服部收到了当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这27万元赔款。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27万元赔款的处理陷入两难,受益人王某已经丧失了受益权,恒安标准人寿本应直接把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父母,但法院又要求冻结该笔赔款。

  “这对恒安标准人寿并无影响,但对被保险人的父母来说,将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父母已经遭受丧子之痛,恒安标准人寿不能再让他们蒙受经济损失。”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经反复研讨,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撤销了冻结27万元赔款的决定,被保人终获赔偿。

  “司法解释只能约束法院,并不能约束当事人,如果保险公司愿意通融赔付,是完全可以的。”保监会相关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理赔事件的处理表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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