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讯 被临泽县某单位聘用的袁某,在值班时外出购餐,意外遭遇车祸令其丧生。事故发生后,袁某的家人认为袁某的死亡应属工伤,并以此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最终经过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2008年4月8日21时15分,在单位门房从事安保工作的袁某,因未吃晚饭,便到单位对面一小卖部买食品。不料返回单位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撞死袁某的摩托车司机丁某系无照醉酒驾驶,被法院判刑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因丁某坐牢,赔偿款一直无法偿付,袁某的亲属就向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12月20日,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袁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没有在工作区域,也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构成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拿到决定书后,袁某家属不服,诉讼法院要求确认袁某为工伤。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袁某在值班期间,因没有吃晚饭到单位对面的小卖部购买食品,属人体正常的生理饥饱需求和继续值班的需要,故符合工伤认定工作原因的规定。袁某被撞的事故现场在其值班单位大门口3米左右的人行道东侧,这个工作区域是受害人返回工作岗位的必经之路,更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区域,符合工伤认定工作场所的要求,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