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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规”违规 电脑遗失只赔3倍运费400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18 18:20:30  点击:2667

  近日,市民田先生通过快速公司寄电脑,但寄出电脑后快递公司通知他,电脑已遗失,商家只同意赔偿3倍运费共约400元给他,而田先生认为快递公司应该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记者在查看省工商局12315接到的投诉中发现,消费者未保价的快递物品如果丢失或全部损毁,最后大多落得个哑巴吃黄连的下场。

  昨天,记者以寄快件为由向海口几家快递公司咨询快递事宜,快递公司多数表示,对于快递物品不保价丢失损毁,他们目前的赔偿标准都是依照新《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和相关单据背后写明的三倍赔偿条款来处理。

  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12315了解到,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从《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下的第四十五条到第五十条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一般的快速物流企业。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赔偿纠纷事宜,快递物流企业不能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减轻责任的挡箭牌。

  省工商局12315有关人士认为,快递公司邮寄单据背后的格式条款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工商人士认为,快递公司应该按《合同法》,严格履行将托运的物品及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自己的行为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今后如果遇到快递赔偿不合理问题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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