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田先生通过快速公司寄电脑,但寄出电脑后快递公司通知他,电脑已遗失,商家只同意赔偿3倍运费共约400元给他,而田先生认为快递公司应该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记者在查看省工商局12315接到的投诉中发现,消费者未保价的快递物品如果丢失或全部损毁,最后大多落得个“哑巴吃黄连”的下场。
昨天,记者以寄快件为由向海口几家快递公司咨询快递事宜,快递公司多数表示,对于快递物品不保价丢失损毁,他们目前的赔偿标准都是依照新《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和相关单据背后写明的三倍赔偿条款来处理。
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12315了解到,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从《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下的第四十五条到第五十条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一般的快速物流企业。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赔偿纠纷事宜,快递物流企业不能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减轻责任的挡箭牌。
省工商局12315有关人士认为,快递公司邮寄单据背后的格式条款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工商人士认为,快递公司应该按《合同法》,严格履行将托运的物品及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自己的行为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今后如果遇到快递赔偿不合理问题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