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标准人寿)受理了一起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赔案。恒安标准人寿认真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2009年)》),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主动与法院沟通,为权利人争取到原本要被法院冻结的27万元给付款,赢得了客户尊重和感谢。
2009年7月,恒安标准人寿威海营销服务部的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公司客户张先生农药中毒身亡。理赔人员立刻赶往出险客户家中,经了解获知,当地警方已介入了案件的侦破。
张先生2009年5、6月间先后在恒安标准人寿投保“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保险)保额7万元、“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以下简称定期寿险)保额20万元,累计保额27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是妻子王某。
2010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即上述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1万元。
2010年12月,张先生的家人根据判决结果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张先生投保当时,《保险法(2009年)》尚未生效实施,根据这两份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法(2002年)》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免于承担给付义务。而根据《保险法(2009年)》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显然,两种理赔结论有着天壤之别。恒安标准人寿经审慎考虑,最终决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向除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王某(前述被告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即向被保险人的父母给付27万元保险金。
正当该赔案即将结案时,恒安标准人寿客服部收到了当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这27万元给付款。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27万元给付款的处理陷入了两难,受益人王某已经丧失了受益权,公司本应直接把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父母,但法院又要求冻结该笔赔款。这对恒安标准人寿并无影响,但对被保险人的父母来说,将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父母已经遭受了丧子之痛,恒安标准人寿不能再让他们蒙受经济损失。经反复研讨,恒安标准人寿向当地法院出具公函,说明根据《保险法》、《继承法》相关款项规定,被告人王某丧失受益权,27万元给付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父母。与此同时,恒安标准人寿的理赔人员与法院执行员多次沟通、解释。最终,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撤销了冻结27万元给付款的决定。收到撤销执行通知的第二天,恒安标准人寿就将27万元给付款转入被保险人父母指定的账户。(李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