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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1 23:15:40 点击:2958 |
近日,市民周先生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了一台笔记本,但寄出后却被快递公司告知电脑丢了,商家同意赔偿3倍运费共约400块钱,而周先生认为快递公司应该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记者在采访时也了解到,目前我国快运快递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企业员工的服务态度及素质不高,虽然在2009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邮政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快递业呈现出的矛盾依然突出。尤其是消费者未保价的快递物品如果丢失或中途损毁,最后大多落个“哑巴吃黄连”的下场。市民呼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快递行业的法律空白。
投诉:
贵重物品丢失只赔3倍运费
在宁工作的周先生告诉记者,月初他通过一家名为“远顺”的快递公司往天津老家寄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谁知事隔不久,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他,电脑在中途由于员工疏忽,笔记本遗失了。“我当时很吃惊,买个新电脑做礼物,送给妹妹,没想到电脑竟然丢了。”事后,周先生立即找到“远顺”物流,希望对方全额赔偿。不想对方声称,由于周先生未给电脑保价,根据公司规定只能按照当初运费的3倍,也就400块钱给予赔偿。“新电脑被他们搞丢了,仅仅赔400块钱,怎么可能?”
“寄个几十上百元的东西,即使丢了或损坏,也不心疼。可如果是数千元的贵重物品,送货途中遭到了损坏或丢失,只答应赔付运费的两三倍,是谁也接受不了”。采访中曹女士告诉记者,日前,她向北京的一家客户寄送了一台mp5。谁知包裹到客户手中的时候,竟明显有被水浸过的痕迹,拆开包裹一看,原本崭新的mp5被压出了一道裂纹。“因为没有投保,原价600多元的mp5也就赔偿30多块钱”。
记者随后咨询了多家快递公司,包括圆通、EMS、韵达、优速等快递公司在内均回复,不保价的包裹一旦遗失,快递公司只能按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或3倍计费赔偿。
困局:
损失只按《邮政法》标准赔偿
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为何只按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或3倍计费标准进行赔偿呢?而相关企业所依据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记者在调查时了解到,遇到这类情况,按照新《邮政法》的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对此,采访中不少市民认为,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的普遍业务,根据相关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新《邮政法》规定。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就应该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新《邮政法》并不能
适用于一般的快速物流企业。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赔偿纠纷事宜,快递物流企业也不能以新《邮政法》的部门规定作为减轻责任的挡箭牌。“我个人认为,快递公司不能按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或3倍计费赔偿。新《邮政法》部分规定并不能作为快递行业的标准。”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政表示。
呼吁:
尽早出台快递业法律法规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行业组织自律和行业规范约束,在快递行业中出现的延期、错投、调包、损坏、遗失货物等现象时有发生。“虽然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将未保价的邮递服务,最高赔偿额调整为邮资的三倍,但是这仍然有失公平合理”。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明向记者介绍到。
曹律师告诉记者,首先快递业设置最高赔偿限额的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其次,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在用户交纳邮资后,就享有接受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的权利,而快递企业享有收取邮资的权利,承担为用户提供有关服务、安全送达的义务和责任,快递公司不能以限制最高赔偿额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这种责任;最后,根据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害填补原则,快递公司未履行安全送达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此外,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政认为,新《邮政法》赔偿标准的不公允,也给一些企业制定“行规”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目前,快递行业发展迅速,消费者需求旺盛,而因未保物品丢失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希望能够尽快制定快递行业未保物品的统一赔偿标准。
对此,省工商部门表示,他们也希望早日出台相关条例,为他们解决快递纠纷提供直接依据。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有关人士表示,在“条例”还未出台之前,快递公司应该按《合同法》,使用规范统一的合同。并严格履行将托运的物品及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自己的行为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今后如果遇到快递赔偿不合理问题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作者:王朗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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