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起事故中,一受害者死亡并获得了《工伤证》,另一受害者李运录的工伤认定申请,却未被受理。
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李运录起诉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朝阳社保局)的案件。李运录请求法院撤销朝阳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处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朝阳社保局认为,李运录提出申请已经超过规定的时限。
伤者两诉讼搞清“劳动关系”
昨日上午9时,45岁的李运录来到朝阳法院。因骨盆骨折,他上半身倾斜,走路也有些跛。
李运录称,2005年初,某电视剧剧组雇佣自带车辆的他为剧组司机。当年7月3日中午,因与剧组私怨,司机陈子安驾车撞向人群,导致一受害者张旺死亡,自己受伤,因“多发创伤及骨盆、肋骨骨拆”,被鉴定为8级伤残,至今没有康复,仍需护理。
事后,陈子安被执行死刑。2007年4月,朝阳社保局为事故中的死者张旺发放了《工伤证》。
李运录以劳务雇佣关系起诉剧组,提出索赔26万元。被法院驳回后,李运录只得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确认与剧组的劳动关系。
2009年10月30日,朝阳法院判决认定,李运录与投资商自2005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去年8月,李运录向朝阳社保局提请工伤认定,但却收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李运录起诉朝阳社保局,要求法院撤销朝阳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处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原被告激辩“申请时限”
昨天庭审时,朝阳社保局代理人表示,李运录的受伤时间是2005年7月3日,5年后,即2010年8月6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时限。另外,李运录以劳务雇佣关系,起诉剧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法院驳回后,才提起劳动仲裁。“这说明其本身就一直认为与投资商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通过申请工伤来解决。”
李运录反驳道,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及事故所涉及的刑事处理时间,均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此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