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出现100多年以来,在全球172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64个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占总数的95%强。还有30多个国家也有工伤事故方面的相关立法。
工伤保险除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基本保障性、国家强制性及互助互济性之外,还特别强调公平性,它通过在不同职业、工种之间及在同一种职业内部分散“职业风险”,以公平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维护各社会组织、特别是经营性组织的正常运行。
各国工伤保险的差异
综观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也存在一些差异。
立法: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出现,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中,规定了有关事故保险的条款;1884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
它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预防。通过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预防事故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免遭伤害。
康复。如果发生工伤事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使其身体康复,并恢复其工作和社会活动。
现金补偿。为受伤人员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现金补偿费。
从已制定工伤保险法律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首先以某种伤残赔偿法的形式出现,以后逐步建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有少数国家则把工人伤残赔偿融入社会保障之中,如荷兰,无论受伤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关于伤残和疾病的立法规定都适用于所有丧失劳动能力者。
范围: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通常不适用于自我雇佣者。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如德国参加保险的人员不仅有产业界雇员,还包括农民、教师、政府雇员等。有些国家则不同,如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是体力劳动者、从事危险工作的非体力雇员和从事农业的独立劳动者。美国及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范围不包括全部农业工人,只包括从事电动机械操作的农业工人。有的国家受保范围还不包括小型企业的工人,如加拿大。
类型: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制类型。
实行前一种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它们是用公共基金实施的。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受保人原则上不交纳费用,例如:法国工伤事故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全部由社会保险部门提供。
实行后一种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情况: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们直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工伤还涉及其他方面,出现争议,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将出面解决;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实行保险。这些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险。这类保险公司征收伤害保险费,通常是根据各企业或各产业部门的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或根据工作风险程度而定,保险费差别很大。
工伤保险立法各有特点
瑞典关于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1年。现行的制度是根据1962年社会保险法和1991年的疾病支付法令的规定,受伤者可以享受暂时伤残补贴,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以后,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病假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通常补偿因工伤而招致的全部损失。其保险是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的。所有的雇员和自我雇佣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以及受雇于国外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的,都被包括在内。政府不负担费用,只提供疾病保险补贴,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1.8%,雇员无须缴纳费用,但是自我雇佣者要按照收入的1.4%缴费。
荷工伤与残疾人待遇同等
在荷兰,工伤而致残的人与先天残疾的人享受同等待遇。年龄在18岁~65岁的荷兰居民都可以根据《全民残疾津贴法》享受附加年金。津贴因伤残程度不同,与伤残以前的收入挂钩。从1976年实施了《全民残疾保险法》以来,《残疾保险法》的津贴变为辅助性的,并规定了最高限额,只提供因《全民残疾保险法》津贴与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本人全残或经常需要他人护理,可领取相当于伤残前收入的年金。1987年以后,致残前曾长期劳动的人,其余生将享受失业者的待遇。
法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缴纳
1898年,法国工伤保险首次立法,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因工伤致伤残者可领取伤残补贴,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超过60岁,工伤补贴就转为养老金或其他办法处理。
意据致残程度按工资百分比补助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工伤伤残者提供的待遇较为丰厚,对短期残疾人员按日提供补助,在工业中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补助费,在农业中则给予固定的补助。对终身致残者,根据致残程度,在工业中根据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补助;在农业中,按产量计算补贴。职业病患者给予日补贴。
所有工伤人员均可以享受治疗和恢复期内的相关优惠。其资金来源在工业中由雇主提供,在农业中从收入中提取。
美工伤保险基金由雇主交付
1908年,美国首次出现工伤立法,覆盖了联邦雇员。1911年后,有10个州相继进行了相关立法。各州之间,在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上各有差异,个人保险可以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来进行。工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全残者可以拿到受伤前工资的2/3,但每周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或下限。一般来说,这一笔钱是从致残的第4天~第8天开始领取,可以持续到工人康复或被确认完全残废时为止。永久全残补贴,支付至伤残者的终身。工伤死亡者可以得到死亡补贴,包括其安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伤保险的基金全部来自雇主的交付。
日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的工伤保险立法首次出现在1911年。在1947年、1980年和1986年等多次作了修改。日本的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如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保险。此外,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
日本除了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单就工伤保险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救济方法不是惟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对雇主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受伤者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得到伤残前工资收入的80%的补贴。对此,规定有日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补贴数额根据伤残程度而不同,随着全国的工资水平作调整。永久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也有相应的津贴。因工伤亡者,有丧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伤资金除了雇主缴纳绝大部分外,国库也负担一部分管理费用。
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自动的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补充性赔偿。
英工伤可保险赔偿也可诉讼
英国工伤赔偿制度的特点在于:工伤保险的救济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也可以进行诉讼。
能够证明雇主对损害有过错的,在接受赔偿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就补偿不足的部分进行弥补。
政府机构一般不介入到工伤损害的赔偿中。因赔偿产生的责任完全由雇主承担,政府和雇员都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因为伤残或者死亡得到的赔偿与其受损害前的收入有一定的联系。
在英国,要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钱新 顾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