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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学习期间受伤也可认定为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2 0:44:29  点击:3375
 

  陈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主管,公司安排我到外地学习,学习期间我住在学习单位的宿舍。一天夜里有小偷光顾,我为了抓小偷不慎摔倒,导致小腿骨折。公司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此并未给我申报工伤,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高律师: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所受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他人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单位未在受伤害一个月内为你申报工伤,你可以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孙女士:我丈夫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0万元,与他人合开了一家机器配件公司,我丈夫持有公司50%股权。去年,他未征得我同意,擅自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父亲,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请问协议是否有效,我该如何维权?

  高律师: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你丈夫名下的股权系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得,他无权单独处分,你作为共有人,可以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李小姐:我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后该信用卡被盗,在挂失前有人持该卡在商家签名刷卡消费近两万元,现银行起诉我要求我承担透支款及利息,请问该由谁来买单?

  高律师:我认为应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与你及特约商户(即商场)之间都是委托合同关系,作为特约商户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时,有审查持卡人签名和密码的义务。本案中特约商户未能审核出盗卡人的签名不是你的亲笔签名,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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