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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发生工伤,雇佣单位仍要赔偿。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理了两起案件,均以雇佣双方形成了事实雇佣关系判罚雇佣单位给受伤工人给予赔偿。
妇女王某被李某雇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时,被机器轧了左手食指。王某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左手食指骨折。其间,王某共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李某承担了花费。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工伤赔偿。法院以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进行了调解,雇佣人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8000余元。
邱某是许某经营的机加工工厂招来的“临时工”,双方也没有订立雇佣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干一天给一天的工资。后邱某在工作中左腿被砸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许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邱某各项工伤待遇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