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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1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周某保险金99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原告周某因故受伤后,保险公司于2010年2月8日赔付了原告周某保险金9900元,后该款在信用社被被告胡某领取。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保险金已由原被告约定归自己所有,但被告无证据提供且原告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原告提供的保险单据记载,保险受益人是原告周某,被告胡某辩称的保险金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