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天发布《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将完善车险代位求偿制度。
《指引》称,为了方便被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下称“代位求偿”)。
对于日前引起广泛议论的车损险“高保低赔”现象,保险行业协会也进行了释疑。
所谓“高保”,是指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每年7.2%计算。据了解,目前数十家保险公司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所谓“低赔”,是质疑在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在日前召开的座谈会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是因为,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用新配件进行修复。车主也会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
据了解,保险消费者投保车损险时,保额有三种方式供选择,除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不过,以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在理赔时要按比例赔付,不能全赔。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表示,保险金额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媒体认为在车损险当中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费不合理,主要是因为汽车价值会随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减损。在实际中,随着汽车使用年限的增加,汽车出现事故和发生损失的概率也在增加,“这也是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消费者质疑‘高保低赔’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保险公司应当细化车险保费厘定的各项因子,并且应履行说明解释的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欣说:“我国车险的经营时间短、技术力量不足,数据也缺乏,而客观上也存在车型种类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现象,今后我们应当不断积累数据,提高技术水平,逐步完善车险定价模式。”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