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15 23:03:49 点击:3326 |
徐女士同时兼职3份工作。早上给一家公司送牛奶,白天在超市当收银员,晚上在一家歌厅做领班。4个月前,她在送牛奶时,由于三轮车刹车失灵,致使她在避让汽车时,连人带车跌入街旁水沟受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她要求牛奶公司按工伤处理,但公司提出,自身并非她唯一的用人单位,不能由其独自担责。而超市、歌厅则表示徐女士受伤期间从事的工作与其无关,当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多头就业时导致工伤,究竟应当找谁“埋单”?
这种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的多头就业情形,又叫隐性就业。从徐女士的情况看,应当由牛奶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 (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徐女士的伤害是发生在送牛奶的时间里,出现在送牛奶的过程中,出于完成送牛奶这一工作,当然应属工伤。另一方面,工伤是相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即劳动者受伤时,是在从事用人单位所指派的工作,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徐女士虽然同时受聘于3家用人单位,但在徐女士受伤这一时间段里,仅仅是从事牛奶公司指派的工作,仅仅是为了牛奶公司的利益,自然不成为超市、歌厅员工,彼此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超市、歌厅不应担责。再一方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基于徐女士的情形,应当由牛奶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陆杏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