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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之殇能否推动“过劳死”进工伤保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22 0:35:04  点击:3672

  据新华网上海4月18日电(龚瀛琦 黄安琪)微博上一则关于“普华永道25岁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被大量转载。普华永道方面证实有审计部门入职半年的员工不幸病逝,但否认“过劳死”一说。

  花季女孩突然离世引起网友对“过劳死”话题的热议,他们为逝者痛惜,同时表现出对“加班盛行”的无奈。

  “过劳而不死地耗着才最痛苦”

  “在我们公司,有一种奇怪氛围,比同组同事早回去或请病假都会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在某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巢先生说,虽然自己是被幸运地分到“相对清闲”的项目,但加班到凌晨是“家常便饭”。“听说有人连续一个礼拜凌晨四点钟离开办公室,第二天早上还得硬着头皮按时去上班。”巢先生叹了口气说:“过劳而不死地耗着才最痛苦。”

  “加班不仅仅是外企现象,而是众多企业普遍现象。”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张先生说,自己也常加班,偶尔会工作到凌晨。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职场中人已养成加班习惯。

  目前,一项以“你平均每天加班几小时”为主题的网络投票显示,约13%的人平均每天加班1小时,16%的人每天加班2小时,11%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35%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

  无奈的“自愿”加班

  为何员工会“自愿”无节制加班呢?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分析,主要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就业压力,不少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不少员工不得不“拼命加班”;二是同行、同事间竞争压力,为了得到更好晋升机会,无奈“过劳加班”;三是目前生活成本较高,员工不愿放弃一切可以增收的机会。

  巢先生说:“加班是个大泥潭,扎进去后越陷越深,越来越累,恶性循环。”

  预防“过劳”,应健全法律治本

  如何使那些身处“过劳”泥潭边缘的人驻足呢?专家建议,不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体系,还应健全法律治本。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王全兴说,白领“过劳”现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最高工时和限制加班虽有法律规定,但执法不严、执法难严。其次,“过劳死”、“过劳伤”、“过劳病”之类现象,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对加班超时虽可界定,但对加班超时与死、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可界定的标准。第三是只有工时基准而无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工时基准就难以发挥作用,超时加班就难以避免,甚至实际加班也不认为加班。

  “应从‘治本’角度采取应对措施。”王全兴说:“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超时加班’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界定‘过劳’现象和劳动定员定额基准的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在工伤条例中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说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国外对保护劳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细化,例如休息权、加班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的界定都非常细致,员工保障自身权益可以有法可依。

  董保华表示,不少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借口安排职工加班,他们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有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除在法律上予以完善,专家建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负起相应责任,减少职场“过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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