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两审认为未开胸是医疗技术进步所致
判保险公司败诉支付12万元
文/记者唐红杰、范玲 通讯员王创辉、邓肖莹
一件揪心事儿让市民彭某遇到:他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其中关于“主动脉手术”的约定为“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主动脉手术”。
天有不测风云,彭某在购买保险5年后因病做了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由于医疗水平的进步,在医生的建议下,彭某选择了更少痛苦也更经济的“微创技术”。
没想到,技术的革新给彭某带来了麻烦。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没有按照保险条款做手术,拒绝理赔。这就意味着,如果彭某想拿到理赔款,他必须让自己“开胸或剖腹”。无奈之下,彭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新技术的发展,主动脉疾病仅需微创手术即可进行是医学的进步,如果要求彭某接受“开胸或剖腹”则是剥夺了其选择权,而且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运用。
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败诉,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彭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
5年前 买保险约定“开胸或剖腹”可理赔
2005年,彭某向一家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其中在二类重大疾病中关于“主动脉手术”的约定为:“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
去年5月,彭某在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同年8月,市人民医院心胸外科医生出具了一份治疗说明称,胸主动脉急性夹层属于极高危疾病,传统手术治疗需要开胸,目前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开胸手术已逐步被微创技术所替代。
5年后 技术进步选择微创手术难理赔
在医生的建议下,彭某选择了更安全、更经济的微创手术。出院后,彭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去年7月,保险公司向彭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彭某的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简单地说,也就是没有“开胸或剖腹”,拒绝理赔。
彭某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保险公司剥夺选择权败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说明”,彭某确实患有主动脉疾病,由于新技术的发展,主动脉疾病只需要微创手术就可以治疗,不再需要“开胸或剖腹”,这个医疗技术替代是医学进步所致。
法院称,如果仍然要求彭某接受“开胸或剖腹”手术,无疑剥夺了彭某选择更为安全、廉价的手术方式的权利,“实为严苛,而且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判决保险公司向彭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诉求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不应该以何种手术甚至手术的方式限制对保险事故发生的认定,保险公司同时也确认被保险人彭某所做的是“主动脉手术”,手术的主要性质没有改变。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彭某应当以“微创手术”治疗,是保险公司认可的“定点医院”所实施的,并认为此替代是医学进步所致,保险公司以手术具体方式与合同不相符合拒绝赔偿,不应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