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鲍强为父亲鲍老汉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并续保,鲍老汉猝死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鲍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泰州中院调解了这一纠纷。
这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载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去年6月4日下午,鲍老汉在家中突然摔倒,经当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被家人火化。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后称,鲍老汉是否属意外伤害致死不能确定,拒绝理赔。
是否为意外死亡
鲍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说,父亲不慎跌倒,纯属突发的意外事故,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特征和条件。
保险公司辩称,鲍强签收《死因鉴定通知书》后,不仅没有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且在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鲍老汉遗体火化,故意毁灭证据,鲍强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鲍强则拿出了当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面写着“非正常死亡”。一审法院支持了鲍强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鲍强保险金7万元。
是否系保险诈骗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2010年6月5日,当地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一栏用黑色墨水清楚地注明(鲍老汉)正常死亡,后又由他人用蓝色墨水在“正常死亡”前加了一个“非”字,明显是编造。
当地卫生院则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鲍老汉不慎跌倒后死亡,后在本院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时因笔误致使“非正常死亡”写成“正常死亡”,鲍老汉实属非正常死亡。当时参与抢救的三位医生也签了名。
在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近日,双方当事人已经接受法院调解。
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顾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