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6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获赔后职工可再获单位工伤补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29 16:01:17  点击:3134

  去年,史师傅被北京一家筑路公司招聘为施工现场监理。同年5月份,史师傅在通州区潞城工地现场工作时,一辆失控的小汽车冲进路边的施工现场。史师傅被撞倒,后被送医院,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通州区交警队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筑路公司相关领导都到医院看望,并积极支持史师傅向肇事司机索赔。史师傅出院后到通州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由肇事司机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史师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6万余元。

  史师傅对结果很满意,筑路公司领导也松了一口气,不料20111月该公司接到公司注册地密云县劳动局一份工伤认定通知书,原来是史师傅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对此该公司认为,史师傅是因第三方交通肇事受到的伤害,不应算是工伤,且工伤申请应该由用人单位提出,而不是由史师傅提出。但劳动局受理了史师傅的申请,且认定史师傅是工伤。之后,史师傅又向密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史师傅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因筑路公司没给史师傅缴纳工伤保险,史师傅提出由公司赔付,遭到拒绝。

  筑路该公司认为,史师傅已得到侵权方赔偿,不应要双份补偿。于是,史师傅向密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筑路公司依据相关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万元;因出院后,史师傅已与筑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他又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最近,密云县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史师傅的请求。

  律师释法

  在施工现场被撞伤属工伤

  筑路公司认为史师傅受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对此,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邓警护律师认为:史师傅所受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无论是20034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20101220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事故应包括工作本身导致的事故,也包括工作以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本案中,史师傅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在工作的场所遭受交通事故,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在此,邓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附加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即要求本人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个人可申请工伤认定

  邓警护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其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申请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本案中,因筑路公司在史师傅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史师傅可直接提出申请,且史师傅是在一年内提出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受理。

  交通赔偿后还可工伤补偿

  邓警护律师表示,史师傅获交通事故赔偿后,可再次要求工伤补偿。虽然目前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判例来看,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可享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两种索赔途径均可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肯定了工伤者可获得双重赔偿。且《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无交通事故赔偿后可排除工伤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

  本案中,史师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同时也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承担各自所负担赔偿责任。即使史师傅已从侵权方先行获赔,亦不能减免筑路公司的补偿责任。所以,史师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包括要求公司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史师傅未就其住院期间相关费用提出主张,而如果他就其住院期间依照工伤医疗待遇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劳动仲裁部门亦应支持。

  没上工伤保险单位要补偿

  筑路公司没给史师傅缴纳工伤保险,史师傅还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吗?他能否要求筑路公司直接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邓警护律师认为,如果筑路公司给史师傅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依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由公司或史师傅向北京市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所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补偿申请,由该机构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取相应的补偿金给劳动者。但该公司未给史师傅缴纳工伤保险,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由该公司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直接给史师傅支付工伤补偿金。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工伤认定部门不作为 法院可直接认定工伤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