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市民张先生为妻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孰料妻子前不久因病去世后,当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对方竟派人从张先生妻子老家的乡级卫生院找出一份她的病历记录,以投保人入保时“没有如实交代病史为由拒保”。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主审法官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拒保理由不成立,无效!
投保挺宽松:全凭业务员随手乱填
事情还得从2006年说起,五年前张先生为自己的妻子吴娟(化名)在济南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之初,保险业务员每天打电话极力向张先生推荐这款保险产品,并承诺这份保险如何如何划算,如何具有投保价值。经不住业务员的热情,同时也考虑到自己的妻子有必要购买一份保险作为保障,所以两口子一商量,决定投保。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复杂的合同条款长达数页,其内容全部为专业术语,约定了各种权利义务,这一切对于并非专业人士的张先生来说犹如“天书”,于是,在向业务员大体了解了该项保险产品后,张先生签下了保险合同。当时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张先生妻子,受益人为张先生本人。该保险缴费期限20年,保险金额为10万。
在保险合同的最后几页中,有一份需要投保人选填的调查内容,主要为了调查投保人有无既往病史和保险合同所特殊约定的情况。“当时业务员匆匆的给我们看了一眼,就自己代笔往上面打了勾,帮我们投了保。”张先生告诉记者,而这几项业务员匆匆代笔填写的内容却为自己今后的官司埋下伏笔。
理赔挺苛刻:“老病历”成拒赔理由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每年向保险公司正常缴纳保费,直到2011年2月,张先生的妻子吴娟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悲痛的张先生在处理完妻子的后事后,想起来妻子曾经投过的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孰料,在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竟然做出了拒赔的处理决定。拒赔时,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理赔结论通知书》上面称“通过公司调查,被保险人吴娟在投保前已有脑血栓、高血压等病史,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告知上述病情,所以公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已缴纳保险费,本次理赔不予赔付。”
收到这份拒赔通知后,张先生颇感意外,因为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理由中,最重要的一份证据竟然是妻子曾在老家的乡卫生院就诊的一份病历。病历上记载吴娟曾于2003年有过一段高血压病状。
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张先生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审理“挺严谨” :拒赔理由须合理
负责审理此案的是历下区法院民二庭的田丰法官,面临双方争议的焦点,田丰法官在仔细调查案情后,很快捋清了案件争议的焦点。首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先生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无疑是生效的,这一点确认无疑。
田丰法官告诉记者,根据调查张先生在为妻子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对吴娟的病史进行任何调查,也没有对吴娟进行任何相关体检,就对吴娟进行了投保。当吴娟因病身亡后,保险公司却组织专人到医院调查取证,仅凭其老家乡卫生院的一份病历中有关既往病史的记录,甚至连相关病理依据都没有,就对张先生拒绝理赔,显然拒赔理由不足,没有事实依据。
田丰法官分析道,保险公司提出张先生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的辩称,显然站不住脚。
判决“挺给力”:拒赔理由无效
田丰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吴娟因病死亡且已超过合同生效的180天“约定期”,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保险金的情形,张先生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10万元,对此法院决定予以支持。
日前,经过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先生保险赔偿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采访中,田丰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市民一定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后再投保,事前多咨询多了解,千万不要盲目投保,更不能全凭保险业务人员的推荐,随意投保。在签订合同时,市民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详细了解各项约定,以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李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