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险公司险种日渐增多,但保险品种的操作程序尚不完善。日前发生在上海闵行区法院的一起投保“准养犬第三者责任险”纠纷,就具有一定典型性。
上海峰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饲养的一条狼狗咬伤了人,公司吴经理在赔偿了伤者15万余元后,按保单向保险公司索理赔款时却遭到拒绝。由于此项保险系新型的保险品种,在“免责告知”的理解上双方存在偏差,致法院在审理时遇到困难。
吴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为了看护公司院落,吴经理以个人名义申请饲养了一条狼狗,并按要求取得了由公安部门发放的养犬许可证。为免除后顾之忧,吴经理还为其在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投了准养犬伤人第三者责任险。
2010年2月23日,狼狗将与其玩耍的邻居周老伯咬伤。经法院调解,峰慎公司赔偿周老伯各项损失15万余元。
而后,峰慎公司向保险公司按约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系周老伯故意挑衅造成、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赔偿。吴经理遂以个人名义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
安信保险公司不同意吴经理的诉请。理由是,一、吴经理不是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区犬类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的)。二、吴经理的索赔主体混乱,赔偿的主体应是峰慎公司,所以实际的赔偿人应是峰慎公司,而不是犬的主人吴经理。三、按保险合同约定及赔付表格计算,保险公司仅需赔付700元,即使加上诉讼费和医疗费也只约赔7000元钱。
开庭结束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由安信保险公司闵行支公司支付吴经理理赔款2万元的调解协议。
结案后,笔者采访了闵行区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许瑜华。许法官认为,这是一起新型的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涉案保险产品是以犬只对第三者造成侵害后犬只饲养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项险种。由于双方对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理解分歧较大,导致此类案件在审理时出现“三难”,即诉讼主体难确定、免责条款效力难认定、裁判理念难选取。法官说,在此情况下,投保人更要主动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以减少在理赔事件发生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