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化名)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在江西上犹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自己及另一名员工,然而在出事之后,保险公司却以陈建不属于雇员为由拒绝理赔。2011年4月28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履行其赔偿义务。
2009年初,陈建承包了某基建工程的爆破工作,并雇请了一名员工。同年5月,被告上犹县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陈建推销雇主责任保险,陈建当即与该业务员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并载明聘用员工为陈建及其雇员二人,陈建在交纳保费之后,被告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险业专用发票。一个月之后,陈建在一次爆破作业时不幸身亡,其家属在办理理赔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陈建属于雇主,不是聘用员工,其不能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双方原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故不同意按约理赔。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之后,陈建家属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被告出具的投保清单上也载明了雇用员工为陈建及另一员工。虽然陈建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雇主和雇员的双重身份,但是被告向陈建出具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费,应视为对陈建雇员身份的认可,故应承担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义务。
作者: 谢万高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