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受伤后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刘先生未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等级为由拒绝理赔,而此前刘先生根本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日前,顺义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索赔请求。
刘先生起诉称,其雇主在人保顺义支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刘先生工作时左脚跟粉碎性骨折,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后者以伤残等级未达7级为由拒绝赔偿伤残赔偿金。而刘先生称,人保顺义支公司未向其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告知其保险条款的内容,更未告知责任免除的内容。刘先生的说法得到保险中介人的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姗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