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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保”也可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9 16:46:04  点击:2665

  东北网齐齐哈尔5月5日讯 择4月27日,市民孙彩莲来到本报,反映她近日在邮寄物品时,邮寄公司将其邮寄的笔记本电脑丢失,气愤的孙彩莲向记者讲述事情经过时泪如雨下。

  4月3日,孙彩莲打算去大连等地办事,之后再去深圳。为了方便,孙女士将价值43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送到我市中华路上一家快递公司办理邮寄业务。孙彩莲说,当时工作人员对邮寄物品开包检查后,一男性工作人员询问她,邮寄的物品是否保价。孙彩莲反问道:“如果不保价,你们这儿还丢东西?”男性工作人员回答:“你看我们每天发货这么多,也不能丢。”后来,在工作人员的指点下,孙彩莲在单据上签上了“弃保”,快递公司承诺7天送到货。孙女士填写了收到货物方支付43元的邮费后,便拿着邮寄的凭证离开。

  4月10日,约定送达的日期到了。孙女士给在深圳负责接收的亲属打电话,询问其邮寄的物品是否收到,但是连续几天,其亲属始终没有收到她邮寄出的物品。焦急的孙彩莲专程从外地赶回齐市,4月13日,她找到了快递公司的负责人,之后又与该快递公司负责理赔的部门取得联系。起初,快递公司给孙女士的答复是,按照《邮政法》规定,赔付金额按运费三倍给予赔偿,总计129元。无法接受的孙女士经过几次协商,对方承诺赔偿2000元。虽然快递公司做出了让步,但这个结果还是令孙彩莲很难接受。

  孙彩莲告诉记者,笔记本电脑是她在去年12月份购买的,电脑里存储了许多重要资料。孙彩莲对记者一再强调:“当时,如果工作人员不是口头承诺不能丢,自己不会选择弃保。”

  4月28日,记者与孙女士一同来到某快递公司,对方承认邮寄的物品中的确有笔记本电脑,但就工作人员当时是否承诺过不保价,邮寄的物品能否丢失上双方各执一词。该快递公司的负责人通过电话联系到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让孙女士等待20天时间进行内部寻找,如物品没有找到的话,承诺一次性理赔。

  记者随后来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张健律师。张律师说,根据孙女士介绍的情况,消费者在与快递公司签订快递邮件服务合同中,工作人员没有详细告知邮寄物品不保价有丢失的危险,并且在言语的叙述中暗示“不保价不能丢”,对孙女士起到了诱导作用。但此类纠纷,消费者多数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取证十分困难,所以此类纠纷对消费者维权不利。张律师建议,此类纠纷即便消费者选择了“弃保”,也可向快递公司要求实际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最好先以协商为主。

张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近年快递运输服务合同类纠纷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网购,一些商家为节省邮费,邮寄不保价,一旦出现问题,由于路途遥远,维权十分艰难。建议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要积极保价,出现纠纷后,才能得到合理赔偿。作为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有义务向消费者详细告知细则,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与消费者签订告知书。

    作者: 李若石    来源: 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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