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不慎从酒店二楼楼梯摔下后不治身亡,其购买了商业保险,但保险公司却拒赔身故保险金,为此,死者家属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及利息。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事件:楼梯摔下致死引发保险诉讼
该案中出事的死者是潘先生,据其家属诉称,2009年8月,潘先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行两全保险,包括主险“安行两全保险”和附加险“安行意外保险”两个险种,保险期限为15年,并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2009年11月4日,潘先生在酒店用餐期间,不小心从酒店二楼楼梯摔下,造成头部、鼻部等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6日死亡。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分别支付“安行两全保险”和“安行意外保险”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事发后,潘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保险理赔资料,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安行两全保险”1442.7元,对于安行意外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事故不符合安行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未予赔偿。
潘先生家属对保险公司做法不认同,他们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意外身故保险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规定了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条件。
交涉未果,潘先生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