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丢了坏了,哪哈办?很多快递公司说:“我们赔你3倍运费。”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记者昨天了解到,市消保委针对快递行业赔偿条款提出质疑,认为普通快递公司不适用《邮政法》关于保价赔偿的规定。
两起赔偿纠纷
前段时间,苏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将一套皮质沙发运回山东老家,填快递单时进行了5000元的保价。沙发到家后,家人发现沙发的表皮破损,要求赔偿,快递公司却以保价物品“只保失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
支先生3月16日寄东西到新疆,保价600元。货物送到后损坏严重,对方不愿签收。快递公司不但不愿赔偿,还要求支先生支付回来的运费。
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邮政普遍业务范围内,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很多快递公司将此作为处理消费纠纷的基本依据。市消保委认为,普通快递公司送快件不应该算“邮政普遍业务”。经调解,以上两起消费纠纷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赔偿适用哪部法律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的王爱华律师认为,普通快递公司不满足“邮政普遍业务”界定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此外,“邮政普遍业务”运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而普通快递公司是自主定价的。
那么,发生快递业务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呢?《邮政法》写明:“邮政普遍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合同法》里对赔偿的规定是“损失多少赔多少”,对消费者来说更加合理。
此前,江苏无锡、广西桂平等地的几起快件丢失、损毁诉讼,法庭均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消费者按实际损失索赔。但目前法律界对快递赔偿是否适用《合同法》仍存在争议。
约定条款不能显失公平
市消保委调查发现,快递单上都有快递公司所谓的“契约条款”,其中往往约定了“赔偿最高限额”。很多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时,并未注意这些密密麻麻的小字。
《邮政法》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就保价条款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在经营场所或单据上“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明示保价赔偿规定。
市消保委认为,快递单实际上是一份格式合同,消费者要注意这份合同中关于保价的内容。如果对财物损失赔偿没有就具体数额和标准进行标示,经营者也就难辞其咎。而合同约定条款如果显失公平,自然不能作数,经营者不能单方面作于己有利的解释。
举证难将推示范文本
消费者对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负有举证义务,但这往往成为维权难点。所以,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快递单上注明实际交付的物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并保存好单据。
市消保委建议,送达快件时,快递公司应先就包装是否完整请消费者进行签收,以防快件内短少物品,EMS邮政快递已经在这么做了。此外,市消保委也表示,近期将联合有关部门推出快递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南湖晚报 作者:N晚报记者 郑小梅 通 讯 员 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