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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赔付制给劳动者吃了“定心丸”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25 23:59:16  点击:2901

中工网北京5月23日电(记者 宋晓俐) 《社会保险法》几个亮点都被职工所期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被称为是给广大劳动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原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这看起来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使得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都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往往由于用人单位的推托和阻碍,延误了医疗救治时间或由职工自己承担费用,并由此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李志培部长在接受中工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保证了劳动者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受到工伤的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有了充分保障,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我们实行工伤保险的目标,就是统筹基金,共担风险,最大限度的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共济功能。”李部长表示。

《社会保险法》的这一规定,对广大职工来讲确实是一颗“定心丸”。李部长表示,以往因工伤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相对集中,大部分就是由于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不能够及时支付救治费用和补偿金,致使受伤职工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甚至延误病情,而工伤鉴定又需要一定时间,如人单位就工伤认定提出异议则时间拖得更长。《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就很好的避免和解决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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