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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快件丢失按什么法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26 0:28:18  点击:3143

5月4日,婺城工商分局城北工商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交办单:消费者小唐通过网络订购了一套价值749元的化妆品,未保价,化妆品从西安寄至金华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竟将货物放在小区的传达室内,但是值班人员没有签收过,后来货物丢失,小唐找快递公司交涉,答复是只赔偿3倍运费的金额,而运费只有10元钱。

记者调查发现,小唐所经历的事情并不是个别案例,随便在任何一个关于快递行业的论坛中都可以看到类似案例。一位叫“怪状”的网友气愤地在帖子上说:“不能说我交了保价费,他就保证我的货品安全,不交他就不管了,快递公司的责任何在,品牌信誉何在?”

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递行业快速发展,货物丢失、损坏的赔偿问题也成为消费者和快递企业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焦点。记者咨询了多家快递公司,包括圆通、EMS、韵达、优速等快递公司均这样回复:不保价的包裹一旦遗失,快递公司只能按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或3倍计费赔偿。

快递赔偿应遵循《合同法》

婺城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接到小唐的举报后,马上来到这家快递公司。对方确认快件丢失,但仍坚持根据《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的快件,丢失后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工商人员认为,小唐与快递公司系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没有将快件安全送达反而丢失了,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邮政法》。理由如下:一是《邮政法》第6章第59条规定了此类案件应适用民事法律,《合同法》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邮政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因此,《邮政法》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快递公司快件的损失赔偿。二是快递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投递清单中有小唐的电话号码,快递人员完全可以电话联系到小唐后直接将快件交付,然而却在没有任何人签收的情况下投递,致使快件丢失。

在执法人员据理力争下,快递公司与寄件人、收件人经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寄件人500元(快件的成本价),投诉人不再有其他诉求。

昨日,记者咨询了市区一家律师事务所。一黄姓律师说,快递企业发生此类损失的,应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赔偿,因为,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以他对《邮政法》的理解看,民营快递企业一般从事的是非邮政普遍服务,根据规定,若出现损失应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赔偿。

保价合同是霸王条款吗?

快递公司将快件丢失,或者包裹内的贵重物品被偷梁换柱,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当消费者向快递公司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要按快递单据中填写的保价金额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以小唐的遭遇为例,快递公司给出的赔偿理由是:寄件人没有进行保价,快递运单背面印制的快递需知上,已经明确规定未保价按寄件人支付的寄递费用3倍进行赔偿,而且寄件人已在运单上签了字,从法律上来说,快递公司已经和寄件人达成了合同关系,应按约定执行。

网友“怪状”投诉说,他在寄快件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询问他是否需要对包裹进行保价,只是告诉他必须在快递单据上签上名字。黄律师表示:“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再以格式条款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递公司使用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未就该条款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者加以明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快递行业的赔偿纠纷,很大一部分与用户没有保价有关。正因为没有保价,出现快件丢失或者损坏等情况时,赔偿金额往往由企业说了算,就算客户交涉,对方也可能会采取敷衍等方式打消耗战,迫使客户自动放弃。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快件损失金额不是很大的话,也很少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 李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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