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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惜赔现象的反思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29 10:09:58  点击:3351

  近几年来,保险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但也存在不少制约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负面因素,其中,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的惜赔现象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所谓惜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出险后,在不存在正当拒赔理由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试图逃避责任。惜赔主要表现为“投保容易理赔难”,理赔时手续烦琐、涉及部门多、调查取证时间长,理赔不及时或拖延。在现实生活中,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人员不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相互推诿,导致理赔延误。某些保险险种理赔手续烦琐,为了得到为数不多的保险金,需要消耗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险种的保险理赔,缺乏标准的理赔流程和赔款计算方法,保险公司想方设法、寻找各种借口“不赔”或“少赔”。从近几年涉及保险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保险公司提出的一些抗辩理由明显违反常理,例如“机动车的侧翻不属于倾覆”、“鉴定费、施救费不属于损失”等等,都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惜赔心态。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的惜赔,会以社会舆论的方式反馈到广大群众之中,打击潜在投保群体的积极性。即使是个别保险公司的惜赔行为,也会被社会舆论放大,不但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信誉,而且会损坏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这非常不利于保险行业建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保险公司的惜赔态度,也会影响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保险公司在发生理赔法律纠纷后,在一审中概不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收到败诉的判决后,不管有理无理一概上诉,将“官司进行到底”。这样的态度,一方面,给诉讼中的相对方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干扰了法院系统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努力。因为保险公司的惜赔态度,有些地方的法官对一些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反感,在宣读保险公司败诉判决的时候,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直播,甚至在判决书中以法官寄语的方式,告诫保险公司要诚信经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出现这样的现象,不能不引起保险行业的深刻反思!

  保险行业在对自身活动性质的认识上,必须要注意到,一方面,保险行业具有盈利的性质;另一方面,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保险既是“经济助推器”,又是“社会稳定器”,具有安定人民生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保险公司在对待保险消费者的时候,不能以一种纯粹商业关系的视角去看待,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决定对于对方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影响。惜赔虽然可能会延缓或减少保险公司的理赔支出,增加公司的纯利润,但这也会导致投保人通过投保试图实现的保障目的落空,陷入困境,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以及时、便捷、足额的赔付,帮助投保人走出困境。

  要求保险公司克服惜赔心态,决不是要求保险公司无原则地、抛开保险合同的约定去滥赔。保险业要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必须以保险公司能够保持正常的盈利、积累资本为前提。保险公司虽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保险公司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如果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实属于不可赔付的范畴,保险公司也要坚持按照合同办事,拒绝赔付。但是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广大群众对保险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培育,所以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也要注意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在出现保险合同条款内涵不清晰、理解上可宽可窄、是否承担赔付义务、处于比较模糊的中间地带的时候,不妨采取一种比较宽大的态度,主动承担赔付义务,以此来培育在社会公众中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同时也通过积累理赔经验,使得保险合同条款的表述更加严密和精确,在未来的赔付责任的承担上,具有更加明确的依据。在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并且就免责条款已经向对方当事人事先做了明确说明和解释的时候,保险公司的拒赔,不会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负面认识。

  还要注意到,避免惜赔现象,不仅表现为保险公司在可赔可不赔的时候采取一种相对宽大、负责任的赔付心态,也表现为优化理赔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尽量缩短获得理赔的时间。迅速地帮助是最有价值的帮助,同理,迅速的赔付也是最有意义的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理赔环节的管理水平,把它提高到与保险营销相同的地位上来加以看待。理赔环节同样是保险业务经营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险价值获得最直接体现之处。保险公司理赔时的表现往往成为投保人判断保险人服务质量的好坏以及是否诚信经营的最直接的因素。为此,保险公司针对理赔环节的管理,不仅对滥赔的要加以处罚,对无理拒赔以致给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责任人,也要建立相应的追究机制。

  在发生保险理赔法律纠纷之后,保险公司不能倚仗自己人力、财力雄厚的优势,与对方当事人打持久战、消耗战,而是应该带着解决纠纷的诚意,加强与诉讼当事人的沟通与协调,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努力,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调解的就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形成与司法机关良好的工作关系。

  在这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对存在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可以考虑建立保险公司诚信档案,将保险公司恶意惜赔,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例,记载到企业诚信档案之中,作为对其进行业务管理、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各种渠道的齐抓共管,保险公司的惜赔行为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整治。保险公司良好的负责任的社会形象会更加深入人心,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也将有一个更加美好的前景。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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