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民李元刚(化名)和山东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约定缴纳保费4300余元,受益人是妻子和儿子,保险期限为1年。
投保的11个月后,李元刚去广东省深圳市出差时,从高楼坠下死亡。深圳市警方经过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得出结论为:高空坠亡。至于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深圳市警方没有作出结论。
然而,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通过举证证人证言以及李元刚死前所发短信,认定其早有轻生念头,并据此判断“高空坠楼”属于自杀。于是,保险公司根据“意外险理赔不包括自杀”的合同条款,拒绝了李元刚亲属的理赔。
法院一审认为,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李元刚坠楼前的表现,所有的证据都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该认定李元刚为自杀,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在原告申请再审立案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公安机关在李元刚死后勘查了现场,并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并没有认定李元刚为自杀。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元刚亲属20万元。
“既然公安机关都没有认定为自杀,仅凭李元刚死前有轻生的念头,表现比较古怪,就认定他自杀显然不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郭庆军说。
通过对此案的审理,郭庆军认为,对“高空坠亡”这一词语,不能玩文字游戏。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只要不能确定李元刚是自杀,就应该认定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此案经历这么多波折,就是保险公司在“高空坠亡”这一词上绕圈子。
法制日报 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 周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