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岳母给自己女儿、女婿帮点忙本是很平常的事,但如果女儿、女婿离了婚,事情就有些不好办了。11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岳母向前女婿讨还保险金的案件。
2003年,张老太听说女婿的单位于为给职工谋取福利,通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由职工自愿办理三类人身保险。当时女儿女婿手头紧张,又不愿错过这个好机会,因此张老太主动提出要帮他们一把,由自己出资120010元,以女婿的名义在单位工会购买了意外伤害及保值增值两年期限保险。保期内风险受益人为女婿,但保险终止后本金及利息则归张老太所有。在保险凭证中,女婿还写明:此保险是岳母张老太出钱为我投保,特此证明;到期办协助手续,不提任何条件。
时间一转眼就过了两年,而张老太的女儿女婿在此期间也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当初张老太替女婿交的那笔保险金早已到期,可女婿却在离婚时提出这笔钱是自己在婚后存入和岳母婚后赠与的。张老太看这钱自己要不回来,只得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保险金及利息归其所有。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婿曾在保险协议中明确写明:“此保险是岳母出钱为其投保,特此证明,到期办协助手续,不提任何条件。”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故张老太的要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女婿名下具有保值增值性质的保险金十二万元及到期利息,合计人民币十二万七千二百元为张老太所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五十四元由女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