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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6 0:17:50 点击:2885 |
问: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执行。参保职工在经办机构备案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配置机构配置,由经办机构与定点配置机构结算费用。
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工伤职工生活护理标准是什么?如何领取?
答: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生活护理费委托邮局社会化发放,每月22日前职工可就近到邮局储蓄网点领取。
问:职工旧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可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如需住院治疗的,职工应先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再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院方联网结算。
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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